•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爆炸伤检验与现场勘查、痕迹检验相结合分析判明作案人案例一起

发布时间:2020-06-14 阅读数:537

聂文君 赵晓鹏

摘要:在爆炸案件中,通过爆炸伤检验与现场勘查、痕迹检验相结合分析判明作案人案例一起。法医学对刑事案件分析的主要依据应该是现场调查资料,现场勘查所见、损伤检验所见和有关痕迹物证及查证结果,现场勘验与鉴定是刑事技术工作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迅速、准确地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是法医学的重要任务之一。综上所述,法医学在进行爆炸伤检验时,应与现场勘查检验紧密结合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医学检验;爆炸伤;现场;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42-02

作者简介:聂文君(1983-),女,山东曲阜人,郑州铁路公安局,工程师;赵晓鹏(1981-),男,河南许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工程师。

在爆炸案件中,法医学检验和现场勘查是案件侦破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环节,爆炸伤的形态能为当事人在现场的原始状态、位置,以及反映致伤物的形状、损伤形成的原因/机理提供重要依据。现场往往能推断爆炸伤形成的方式。爆炸伤检验与现场勘查相结合,在推断案件性质上有重要意义。笔者曾遇到一例爆炸案件中,因法医学检验爆炸伤没有与现场勘查及痕迹检验相结合,导致侦查初期定性错误,令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绕了弯路。最终将损伤鉴定、现场勘查及痕迹检验综合起来一一分析,最终确定了作案人。现将此案例综述如下,以达引以为戒之意。

一、简要案情

某日凌晨,武昌至广州的一列旅客列车运行至京广线K1939+800处时,10号车厢内发生爆炸,造成多名旅客受伤。

二、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在该车厢91号与92号座椅下的地板上形成了一个前后长30cm、左右宽25cm、深19cm的炸坑。在炸坑右侧地板上提取一只残缺的内有黄色气体的打火机。在地板以及座椅靠背底面纺织品层中提取内有浅红色气体打火机残块(件)共48块(件)。其中一塑料残块上粘附有0.2×0.3cm透明胶带纸残片。在车厢地板上提取一长3cm,内径为0.3cm,呈纵向剖开状,其一端部有一斜切角的塑料电线管。管外粘有白色医用胶布和1cm宽的透明胶带纸。通过镜检,发现此管内壁有过火痕迹。同样部位还提取一大小为5.2×3.5×0.04cm,边沿有整齐熔痕呈舌状的透明胶带纸块。其上还粘有一条1cm宽、3cm长的胶带纸。两种胶带纸的质地有明显差异。在炸坑周围提取了91片纸盒碎片,多数碎片上一侧附着有黑色烟迹,部分纸盒碎片上粘附有多层宽大于4.5cm的透明胶带纸。纸片上有“绵”、“个”、“豆”等字样,经比对,系“绵竹頭曲”瓶酒的外包装纸盒。

三、法医学检验情况与分析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初步排查出嫌疑人李某。但经法医学爆炸伤检验认为,位于炸坑右侧的李某右手的爆炸伤,符合他自述的趴在茶几上睡觉时被炸伤的姿势,可以排除李某的作案嫌疑。

四、痕迹学检验情况

此案中最初推断李某为作案人,是我们在当日现场勘查后的晚间做出的结论。主要依据是:李某右手有伤,推断是引爆时因“导火索”太短(自制的导火索只有3cm)被炸伤。而有关部门原来之所以赞成我们关于李某具有犯罪嫌疑的认定,除有调查得知的婚外情动机之外,再就是李某的座位票是91号,而炸坑则是在91与92号之间,这样炸坑便在其左侧,常理该伤左手,而今伤之右手,该是点火所致。三日后,一个重伤者张某某从昏迷中苏醒后证实,爆炸时自己坐在91号,而李某就是坐在92号,这样炸坑就处在李某的右侧,有关人员认为李某伤右手,当属正常。加之当晚讯问过李某之后,就做出了李某嫌疑下降的结论。故我们又依据现场勘验进行如下推理:有了打火机,就要有外力使它点火,勘查中未见其它自动装置的残留物,显而易见,点火需要人,那么谁是点火人?有人提出:李某右手本有残疾,难以实施,况且其因爆炸导致右手形成的伤并不重,伤得最重的是张某某(其左下肢需截肢),因此,若是爆炸案,张应该是嫌疑人,而我们认为不是张某某。张某某只有18岁,正是憧憬未来美好的生活的年纪,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社会经验方面来讲,都不应该是由张某某作案。而李某26岁,婚姻生活出现危机,工作也面临下岗,生活的经历和磨难,令他容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他能作这个案。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现场勘验、现场重建反推,浅红色打火机原始位置应在装置上方,电线管原始位置应在装置的右侧、黄色打火机的原始位置也应在装置右侧,均反映此爆炸装置右侧的李某点火最方便,而李某的伤,不符合他自述的趴在茶几上睡觉的姿势。因为如果是因睡觉右手下垂伤及,那么他的臀下不应该有爆炸直接作用的炸烧伤。而法医学检验爆炸伤没有与现场勘验的信息相结合进行分析爆炸伤的形成,因为脱离现场,从而造成否定爆炸案件的错误定性;痕迹学检验认为李某右手的爆炸伤符合自制的“导火索”太短,点燃后来不及缩回炸伤的情况。

五、痕迹学现场重建与分析

李某一路上精心安排了自己的老鄉坐在他周围,这样他的91号座位票换坐在92号(炸坑右侧)就非常方便。当晚他临时在车上把电线管(导火索)插入纸盒(炸药)中,用胶带纸粘接组装爆炸装置。经调查访问,旅客王某某当晚看到李某手中握有塑料管,上有白胶布和胶带纸,并听到声响。当侦查员就此现象问及李某时,李却说,声响是自己剪指甲产生的。侦查员经搜查,在李某身上找到一个指甲剪,信以为真地将李某的指甲剪上交为证。另外,经我们分析,原放在过道处的铝制垃圾桶应该是李某以剥鸡蛋放鸡蛋皮为由,从过道处拉到自己之前的座位(即91号)下的,以遮挡他人的视线,掩饰犯罪。特别是李某多次要把杨某的提包放在91号的座位下面,更是遮挡、掩饰犯罪之举。凌晨4时57分时,他感到再不下手,天一亮,就没有机会了(后经讯问得知,他在安康至武昌间,就苦于找不到安置炸药并引爆的机会,而换乘了武昌至广州的车),他便用右手按下了经他巧妙构思,自制的爆炸装置上的打火机按钮。此时此刻,他既想爆炸又怕爆炸,想的是只把自己炸伤,怕的是把自己炸伤得过重,怕点燃的瞬间来不及躲闪。只好移动身躯,俯身按下打火机按钮。但由于自制的“导火索”太短,点燃后右手还来不及缩回,炸药就爆炸了,结果造成了其右手和臀下的炸烧伤不能解释的状况。根据后期调查访问,李某懂爆破常识。据此,又一次运用刑事技术痕迹学检验分析判定李某就是作案人已在情理之中。

六、验证

利用刑事技术一次又一次分析推断李某就是犯罪嫌疑人,到此本案该结束了。然而一波三折,有关部门经过工作之后,先是没有攻下李某,后是排除李某,以至到后来认为这不是案件而是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所致。特别是之前,由于法医学对爆炸伤的检验没有与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的结论信息相结合,得出李某的爆炸伤为趴在茶几上睡觉时被炸伤形成的结论,使专案的侦破方向一度发生改变,走了些弯路,延误了案件的侦破。最终,仍然是技术工作从痕迹物证检验上入手,一步步证实这确实是一起实实在在的爆炸案件,引导着侦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在发案后的第六日早上,我们郑重地向专案指挥部的领导报告:“经过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检验以及调查,这就是一起爆炸案件。”当晚,李某便低下了头。最终证实,他所交待的犯罪事实和我们运用刑事技术痕迹学所重建的犯罪过程与现场分析和鉴定相一致。

七、体会

法医学对刑事案件分析的主要依据应该是现场调查资料,现场勘查所见、损伤检验所见和有关痕迹物证及查证结果,现场勘验与鉴定是刑事技术工作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迅速、准确地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是法医学的重要任务之一。

纵观此案的侦破过程,在对作案人、作案动机以及性质是否为案件等关键性问题的分析、推断上,法医专业和痕迹专业存在两种不同的结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是法医学在进行爆炸伤检验时,没有与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所形成的结论相结合,仅凭经验、凭主观臆断进行分析判断,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甚至会导致侦查工作误入歧途,延误战机。此案例后经各专业各部门群策群力,一步步排查分析,最终得出了正确的检验分析结论。现将此案例的分析判断过程完整、详尽地描述出来,是希望可以令诸位同行、朋友,在今后的侦查检验工作中避免出现类似情形,以此为戒。

[参考文献]

[1]蔡新建,主编.铁路爆炸案件现场勘查[M].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

[2]刘安成,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