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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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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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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

发布时间:2020-06-03 阅读数:670

摘要:刑法在现实应用中,其谦抑性的主要使用是在刑罚无效果,通过其他法的替代没有产生作用效益的情况下。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又被称为必要性原则。在立法机关对于规范的实际行使被认定为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所使用,即当发生没有能够作为刑法的替代法行使的情况,才可以将一些与法律秩序相违背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由此可知,在某些方面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基于此,本文对刑法实施中谦抑性与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性展开研究,促进刑法的更好实施。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基本原则;契合度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86-02

作者简介:王纪昭(1996-),女,满族,吉林长春人,长春财经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学术研究。

刑法的谦抑性与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契合度,其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避免残酷刑法的实施,对刑法的实际处罚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对犯罪行为的定义范围进行合理控制与划分。且近年来对刑法谦抑性与刑罚的基本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深入地探讨与研究。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制定提供更好的参考依据,促进刑法的更好实施。

一、刑法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契合性

自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之后,其由传统定义发展到现代化概念,经过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事项的存在无法明确,确保通过刑法将其全部处理归纳,由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人际交往日益繁杂,因此虽然纠纷事务不断增多,但无法通过刑法将其全部调整。法律条文的制定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但是所有行为通过法律达到制约则会导致法律条文过多过剩。其中不同行为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下,会有自相矛盾与不适用情况的存在。就法律体系而言,国家部门法繁多,如果部门法相对应的领域受到充分保护,则刑法完全没有其存在必要。反之,如果部门法无法对应领域予以充分保护,则需要刑法的加持。以确保不处罚不当罚行为目的的实现。如果可以不使用刑罚,则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刑法,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方法对法益进行保护。以上是刑法中谦抑性的思想阐述更是刑法谦抑性的思想价值。

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所体现出的契合,根本体现在国家权力的制约。随着司法建设的不断优化,世界发展下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而对法律的运动产生着极大的影响。罪刑法定主义思想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另一体现,其是法律运动变化的体现之一,因此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实体现出的主要变化在于:社会防卫运动的逐渐兴起,促使刑法基本原則在制定中,不仅对人权加以保障,同时更加关注社会利益的变化。在确保法的安定发展的同时,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在确保一般正义要求实现的同时,尽可能对个别正义下所提出的要求加以满足。刑法谦抑性理论其提出之后,不仅在本质上对非刑事化与清醒化的刑法基本原则加以促进,同时更加注重犯罪化问题的改善。其所提出的理论并非是对刑罚的完全否定,而是对刑法重刑的使用加以限制。简言之,通过刑法谦抑性,在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引入,尽量减少重型与犯罪化的思想。同时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需要通过刑法对行为加以约束的情况下,将刑法谦抑性理论加以限定。

简言之,刑法谦抑性所提倡的是刑法避免过多对国民生活产生影响。而在刑法基本原则中,其只会对违反法治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展开实施活动。因此,两者之间契合度,主要是对刑法处罚范围的适当规范,确保其处罚性活动的实施是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两者之间的思想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刑法谦抑性与罪刑均衡原则之间的契合性

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包括罪刑均衡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第一部分指出了刑法谦抑性在刑法基本原则之中,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契合度,本部分讲述的是刑法谦抑性与罪刑均衡原则之间的契合度。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对人权法益的保障。通过罪刑法定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的有效结合实现该目的。在通常认知中,罪刑均衡原则公正性的体现是“刑法”对“罪行”的相对反应,罪刑均衡原则的另一面则是“罪行”对“刑法”的规定。由罪刑两者间的因果而言犯罪催生刑罚,刑罚产生于犯罪。换言之,只有犯罪可以决定刑罚,但刑罚无法产生犯罪。犯罪与量刑之间相对等,刑罚的滥用会产生不符合于犯罪行为本身规定内的刑罚活动,与罪行之间的自然逻辑相违背。所谓罪刑均衡原则则表示着罪行两者在质与量是相对等。就罪刑的质而言,刑罚受到犯罪行为的限制,立法中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性。就罪刑的量而言,刑罚量与犯罪程度相对应。罪刑均衡是刑法基本原则下比例均衡的形式关系。而在刑法谦抑性中,则同样体现出该内容。在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定量裁决时,如果罪行较轻,则应该尽量避免起诉定罪判刑行为的产生。以此确保国家刑罚的权力被限制在有效范围中,避免过于严厉残酷刑罚的存在。由此可知,刑法谦抑性与罪刑均衡原则两者的契合度主要体现在确保刑法的公正性,避免公民的正常权益受到刑法滥用的侵害。

三、刑法谦抑性与法益保护原则之间的契合性

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中,法益保护原则指的是:刑法认定犯罪则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法益是以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在客观事实上会对人的生活权益与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由法所保护。就保护者角度而言,法益属于“保护法益”,是通过法对利益实施保护;就被危害者角度而言,法益同样属于被害法益,即犯罪行为对利益的侵害。对法益内涵的明确是对法益所保护利益范围的确立基础,首先,法益的概念需要与国家保护法和国家意识两者相区分,法益的界定是以刑法为基础原则,因此受刑法的影响,法益在实施中则不会受到非刑法因素的影响;其次,法益概念需要与人相关联,刑法目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利益的保护,因此法益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刑法只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利益;最后,法益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中被侵害的利益,具备可侵犯性。

由此可知,在一定程度上法益保护原则所推崇的思想意识通过行为的落实实际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需求。例如,在刑法的判定中,通过对侵犯人利益的危害作为裁定范围,一方面刑法并不会对没有发生利益侵犯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在极大的范围之下人是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以利益的互不侵犯为前提,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的生活与发展;另一方面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以对利益的侵犯为依据,对于多种对伦理道德的违背行为并不事事处罚,因此对非法益内容进行了排除,对刑法的实际处罚范围加以明确的规定。总言之,在法益保护原则的认知中,犯罪行为的认定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但是在落实中,其主要分为消极与积极两面。其一,对刑罚的承认,使其在运行中能够积极对人民的利益起到有效保护,凡是对法益产生侵害的行为则需要对其进行处罚,通过对存在法益的明确危害作为处罚依据;其二,法益保全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致性,当严厉的刑法在执行时,需要其有正当的存在必要,由此两者之间会有明确的联系。法益原则是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规范与确定,具有对犯罪的保护与利益的维护,而刑法谦抑性则指出非必要条件下不实施刑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刑法的具体应用中,由于体系的建立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导致在实施中在无法确定罪行的条件下出现了谦抑性原则。刑法中的谦抑性是根本的思想组成。通过在刑法基本原则中引入谦抑性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制定提供更为具体化的建设标准,推动刑法基本原则的更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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