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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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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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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发布时间:2020-05-31 阅读数:446

摘要:互联网对时代发展以及经济运行造成多种影响,当互联网和当前通信技术实现融合发展的时候,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走入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中。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多种弊端,如市场监管力度存在较弱的问题,不能对融资模式进行规范化的处理和监督,这样就会出现多种金融犯罪现象,影响国内经济整体的运行能力。为此,需要对刑法规制进行清晰的掌握,提升其建设的科学性,让创新性的金融体制实现更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犯罪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00-02

作者简介:吴一鸣(1995-),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2015级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刑法。

互联网金融是当前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发展形式,借助云计算以及数字技术等将资金支付以及融通实现更好的发展,给人们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但是,ITFIN在发展中存在多项问题,最明显的是安全性受到大众的质疑,这主要是因为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缺失现象,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通过刑法规制可以对其发展提供科学的保障,让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有序且健康的发展,对多种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惩治。

一、当前Internet Finance刑法规制的情况

(一)概念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发展模式,借助互联技术以及当前信息通信技术将传统金融机构和当前互联企业实现支付、投资以及资金融通的中介服务。它是在保证用户安全的技术基础上,为适应用户所提出的全新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业务和模式,可以说是传统金融和当前互联技术实现紧密结合所形成的一项新兴领域。Internet Finance不仅拓宽当前金融行业的空间,也能积极拓宽其服务边界,可以为多种行业和群体提供优良的服务。但由于它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所以在当前金融经济发展中会存在多样性的风险特点,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在建设上存在缺失以及监管整体力度较差等问题。

(二)现状分析

而国内由于受到经济发展体制的限制,在对互联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国有金融机构对他们具有控制作用,以此对多种金融资源形成一定的垄断影响,这样很难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创新推动力。从法律规制上对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不具备比较完善的融资以及征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这样就会提升整体的风险管理工作难度,也不能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充足的保障,所以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不规范和不健全的问题。

国内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落后问题。首先,市场征信在体系建设上存在不完善的现象,这样就不能将多种资源进行合理的共享,也制约整体的管控效率。其次,金融信息在市场发展中存在披露不全的现象,很难实现公开透明的健康发展,也不能满足当前政府以及公众对金融信息所提出的披露要求。最后,整体市场准入体系存在不严格的现象,特别是在众筹融资以及P2P贷款上体现更加明显[2]。可以说,国内互联网金融仍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需要再借助合理发展经验基础上,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以推动刑法规制的健全发展。

二、执行Internet Finance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非法集资带来的风险

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理解主要是,对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吸收以及集资诈骗,这是人们对非法集资的笼统性理解。针对国内金融经济发展的情况而言,普通公众是不能参与到资金吸纳以及融资的过程中,也不能了解相关的审批方案和程序,所以都是以盲目或者是资金投资的方式参与到其中的。以国内金融经济发展平台的建设情况而言,相关金融部门未能对P2P以及网络借贷等平台进行资格的审批,一些网络平台将公众的资金吸纳之后会直接存入到银行中。然后将这些网络资金以高利率的方式进行放贷,这样就导致网络借贷和实际的发展情况存在相背离的现象,经常会出现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也会增加其刑事行为的风险。

(二)洗钱以及职务犯罪等风险

在互联金融发展平台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没有对网络资金的来源进行仔细的追究,投资人员也未能对资金的来往动态进行充分的关注。同时,由于Internet Finance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金融业务隐秘性,金融主体匿名性的特点,整体的资金流转速度是十分快速的,这样就会让很多人在金融平台上出现洗钱行为。洗钱犯罪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犯罪现象,在网络资金流动的多个环节中都可能会出现洗钱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刑法法制的监管,则会影响整体金融资金的流转程度,也会制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能力。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未能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信息披露的程度也不高[3]。这样就导致资金在来往过程中会出现挪用或者是被侵吞的问题,进而增加职务犯罪的发展风险,必须要从刑法规制的层面进行思考。

三、执行Internet Finance刑法规制需关注的审慎性

(一)关注严谨性和理性

不能否认的一点是Internet Finance为当前时代发展的一项趋势,可以降低整体的交易成本,也可以让金融惠普实现更深入的推广。为此,必须要在刑法规制上进行审慎性的分析。首先,需要通过行政以及民事等手段降低互联网金融整体犯罪风险[4]。刑罚惩处虽然可以减少金融犯罪风险的出现,但是不能随意使用该项处罚,也不能单纯依靠它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从理性角度对其进行思考。其次,应该保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应该和其他相关的监管部门和体系进行联合以及合作,这样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和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保障力量。

(二)保障公平性

罪刑法定是刑法一项最重要的原则,体现出公平性的特点。为此在对Internet Finance多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时候,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刑法原则,通过公平对待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惩罚。对当前诸多金融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通常需要对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吸存这两项罪名进行判断。但是,在对这两种金融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认定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样就会对罪名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刑法规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对ITFIN犯罪行为进行判定。如果这些金融活动属于刑事犯罪的范围,必须要依照当前的刑罚法规对他们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二是需要关注一些可能出现的新型犯罪。Internet Finance经济发展存在较强的创新性,所以在未来金融活动中会出现新类型的金融犯罪行为,必须依照刑法不可违背的原则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刑罚惩处。

四、结论

Internet Finance是将传统金融机构和当前互联企业实现支付、投资以及资金融通的中介服务。它不仅拓宽当前金融行业的空间,也能为多种行业和群体提供优良的服务,对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助推力。但由于它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存在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监管整体力度较差等问题,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为此,需要从必要性以及审慎性对其进行思考,应该关注到其在刑法规制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升其建设的科学性,以此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蕊.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制博览,2017(36):228.

[2]孙倩.浅谈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及其“两面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7(15):192-193.

[3]高文平.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分析[J].经贸实践,2016(15):57.

[4]苗慧.論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科技经济导刊,2016(16):1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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