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31 阅读数:457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自然环境日益被重视。其不但带来了经济问题,还直接威胁人类的生产生活质量。因此在学界内,环境权理论被提出。希望通过权利的确立对抗环境的侵害。可是一项理论的发展并不顺利,在世界范围内环境法理论一直被广泛关注,理论建立却存在困境,难以发挥在实践中的现实作用。本文力求全面概述环境权及其周延概念,并指出理论基础中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在民法保护环境权中的困境。进而完善一些制度设想,以期实现对环境权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私权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01-02
作者简介:单焕争(1988-),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西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公民环境权
(一)产生及基础
在上世纪50年代,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和它引起的公共损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加之我们追求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向往自然健康的环境。这成为公民环境权产生的比较直接的原因基础,也是现实基础。[1]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进一步推行,以及结合环境经济学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环境观等理论。得出推行环境权的法律基础是立法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相继提高。
公民环境权并非一个没有根据而产生的权利理论概念,严重的自然污染环境问题威胁着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全世界人民都在为环境保护发起活动,以新兴人权的姿态,让世界重视及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2]。世界各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西方国家在高速发展的经济中,环境活动破坏在给经济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引起了外部问题——自然环境的破坏。
(二)环境权
近代大国工业发展引发环境污染,环境权在以前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相关参考文献对此项权利的法律法规规也不尽相同。我国开始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业界内,研究理论发展起步稍晚,但是由于环境问题日益凸显[3],环境权理论研究有所成绩。总结出公民环境权的概念是,公民在不被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中生活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而放在大的环境中,公民环境权是人类最为基础的一种权利。
(三)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权
两种观点对比看,界内有诸多不同的观点。一、观点认为,它本身就是公民固有的一种环境基本权利,该主张赞成观点是:它就是这样的一种关于公民环境保护所必要的、必须的。我们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应该的不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以及公民社会所享有的在环境不被污染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生产的基本权利。二、认为[4]:公民环境权是与社会法人主体环境权、单位环境权以及国家方面环境权是相互并列存在系列中的一种权利,将公民环境权作为自然环境权的一个下位权利概念存在来规定。以上两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较好。
(四)性质
公民环境权既然是一个下属概念,他的性质是如何判断探讨公民权利的主体、内容及其以何种保障方式为先前条件。大多数认为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的一种。然而它却是一种私权利,首先,环境质量关乎每一个生存个体及其个体利益,尽管损害角度不同,然而其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民作为社会个体自然人的对侵害自身的健康舒适生产、生活环境的行为有依据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的权利,当然还可以主张放弃权利,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一种私权[5]。其次,尽管公民环境权的属性当中有公共信托理论的支撑,强调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必要干预,公民环境权所维护的乃是环境利益的享有权。
二、在我国民法中的定性
(一)应是一项民事独立权利
综上可知,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最基本人类享有的法律权利,从其本性上分析出它不是一种单纯性质的人权,而更是有别于其他性质的公民人权,例如是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的基础,如不针对公民环境权的现实有效地全面的保护,公民的其他基础权利就无法继续和保障了[4]。
(二)民法中的制度与环境观点融合
作为基本人权,它基于生存权,给予生存权现实的应有的保障。而民法中大量的大基本权利,例如财产权和人格权是生存权于民法中而有的具体体现,就算民法确立了公民环境权的地位,认为它也不应该与财产权、人身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地位。它的上位权利影响着其他基本权利的运行。[5]因此,之后的民法发展就需要对原有确立的法律权利进行改进以及得到权力之间的相互渗透。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是必然之选择。
三、公民环境权在民法中对相关制度的变通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民法是有及其重要的法律地位的,环境权利观点的不断推进,从民法理论到法律制度都要发生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变化。
第一、民事权利体系把公民享有环境权利纳入其中。一项基本人权权利的建立,首先只有在现实社会中具有切实的可推行性,才可以在立法实施中有现实性的可确立性。从应然走向实然的方向上看,目前其理论概念在生长期间,其理论单纯是一个纯粹的道德理想概念,缺乏构成要件要素和具体有关要素内容。第二、切实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到物权法、合同法当中去。物权方面,在民法物权中,就是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和理论将环境观予以渗透,已达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民法中物权有关规定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体现价值和生态体现价值等其他非经济价值有非常直接的关联性[6],而从合同法理论上看,合同的本质是上市场交易契约的相关基础法律,合同法规范约束的是有关财产的绝对自由和安全的流通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合同法和物权法一起构建出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利用的合理制度基础。
四、公民环境权侵害的私法救济建立
从上述观点可知,上世延续下来环境的越来越恶化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公害事件频频发生。面对坏而多的环境损害,全人类开始逐步对自己的生存以及生产和生活与环境关系进行正视,所以公民环境权随之产生。仅从权利方面来看,无救济则无权利,保护权利是设立权利的根本目的。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得以实现,除其他辅助手段之外,最重要的是设立法律上的有力依据,公民环境权作为社会化的私有权利,理应继续从作为私法的民法权利中寻求真切救济和有力保障。这些差异性以及环境的特殊性、积累性、复杂性,民法中的传统侵权理论和相关制度,显然已不适应对公民环境权的有效救济,环境侵权是在民法规定中被视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存在[7]。环境的侵权责任与其他普通的侵权行为的不同在于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实行因果关系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民法通则诸法条还体现了民法侵权理论和制度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传统侵权事实后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侵权行为人积极补偿受害人损害所遭受的有关损失,进一步使相关权利能够回到到侵权行为之前。所以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环境一旦破坏是无法恢复的,是不可逆转,传统的事后救济作用不显著[8]。因此在环境侵权问题上这也是侵权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和平,刘云国.环境生态学[M].北京:中国林业大学出版社,2008:1-2.
[2]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9-12.
[3]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J].中国法学,1997(12):23-26.
[4]马晶.论环境权的确立与拓展[J].法学,2001(4):22-23.
[5]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32-36.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6.
[7]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2001:228.
[8]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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