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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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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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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的分析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6 阅读数:576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然后从考察国外刑法规制、改进网络诽谤立法和完善网络诽谤司法这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的策略,從而对关于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进行分析与研究,希望给我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带来参考价值,提高国家对于网络诽谤问题的重视。

关键词: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18-01

作者简介:蒋葵(1996-),女,黎族,海南五指山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规制势微,诽谤罪受到质疑

从1996年至今,知名的网络诽谤的案件多达百余个,这里面大部分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告终。以2016年的案件“狼牙山五壮士”为例,行为人触犯了法律,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最终却只归为民事侵权责任。即便是有个别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最终也几乎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规制不能够强有力的打击网络诽谤。另外,司法机关法律供给也经常会出现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近年来,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受到外界部分人员的质疑,社会上逐渐有诽谤无罪的声音出现,一些人建议缩小诽谤罪成立范围,或者将其从刑法中摘除。

(二)缺失集团性网络诽谤刑法规制

我国的刑法缺少集团性质的网络诽谤判定标准,现如今,有很多网络诽谤事件并不是个人操作的行为,而是一个团队或者某家集团进行集体诽谤。例如,网络水军就是通过内部的技术人员拉拢网民,凭借微信、QQ等平台组织,安排人员反复发布不实的诽谤言论,诋毁他人[2]。

(三)情节严重标准不合理

情节严重标准不合理也是我国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之一,早在2013年,司法机关对刑法中第二条情节严重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虽然比之前的内涵要明确一些,但是还是不够深入。尤其是第一项指出的诽谤消息被点击5000次的标准并不科学。笔者认为,诽谤程度的严重与否应该与受害者的名誉、身心受害的严重程度有关,而网民点击诽谤消息并不代表会相信诽谤的内容,所以以点击、浏览量来确定诽谤情节是否严重并不合理。到底什么是情节严重,哪种程度算是严重,这之间的明确界限和判定标准还是有待商榷。

二、完善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的策略

(一)考察国外刑法规制

网络无国界,国外也会发生网络诽谤的案件,我国可以考察国外的刑法规制,从国外法律学一定的经验。例如,德国就有关于网络诽谤较为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德国将诽谤罪主体细分为真实与不真实两种,重判对政界人员的诽谤行为。而韩国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更大,其将网络游戏、聊天等也纳入诽谤罪判定范围。对于崇尚言论自由的英、法、美等国家,他们对其网络诽谤主要以控制为主。以美国为例,美国对于网络诽谤就纳入民事责任的范围,但是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等影响严重的案件,还是会以刑法罪名处置。我国应该参考国外刑法规制,完善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提高刑法对于网络诽谤问题的判定说服力。

(二)改进网络诽谤立法

如今,我国网络诽谤问题越来越多,我国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情况,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对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进行完善,改进网络诽谤立法。这要求制定合理的诉讼程序,明确诽谤罪名成立的条件,从而保障诽谤监控体系的建立。这主要要做到两点,第一,保留法律的原有比例,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禁止公民任意造谣、诽谤。第二,我国立法机关要完善情节严重的标准,注意把握实际的内涵,不可过于看中形式。商定的标准应该让广大网民内心认同。例如,可以多重考虑传播面积、诽谤程度和群众信服等因素,将点击浏览标准改为转发帮扩散或诽谤评论等标准,具体可以查询诽谤信息内容下的网民的有效评论数量,以此为依据来权衡实际的网民信服度和信息危害度,综合考虑诽谤情节的严重性。

(三)完善网络诽谤司法

完善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的策略还要改进网络诽谤司法,这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对个人情节不严重的的诽谤行为宽厚处理,对集体性的网络攻击力强的诽谤行为重点打击处理,尤其是要打击一些恶意散布消息的网络公关团队,从而净化网络环境[2]。还要发挥网络监督的力量,严格区分网络批评、评论与诽谤的界限。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主观故意诽谤,则不应该处以刑事制裁,但是一旦有明确证据,就要发挥刑法的作用,严格处理。第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要坚持按照正当的程序办事,向法院提供全面的证据以证实嫌疑人恶意诋毁,然后在法院通知开庭以后,网络服务商应该给嫌疑人发送告示,如果此人三日之内不予回应,法院就将其人信息曝光到社会各界,这样也就避免了人肉事件的发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今,互联网基本已经在人类生活中普及开来,人们可以在网上自由的发表言论,但是由于互联网监管的弊端,常有网络诽谤现象发生,这需要引起社会和市民的广泛注意。我国应该针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的完善法律法规,对网络诽谤进行法律上的管控,以净化网络环境,发展法制社会,让散布诽谤、诋毁信息的人受到刑法处置。

[参考文献]

[1]胡惠婷.浅析网络诽谤罪的证据收集制度[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8(08):125-127.

[2]姜瀛.网络寻衅滋事罪“口袋效应”之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02):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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