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8 阅读数:441
摘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这个时代,电子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存在。我国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纳入其中,使得电子证据的地位更加明确,但电子证据的含义并没有真正的明确,以及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已经到来,法律法规的改变与完善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才能跟得上这列高速行驶的时代列车。
关键词:证据;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时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93-02
作者简介:郭婧(1993-),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与特征
尽管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48条、第63条、第33条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在立法中电子证据得以明确,但在理论上,如何给电子证据定义仍在不断地探索中。学界在时代发展的进程中对电子证据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计算机证据说、数据证据说、电子材料说。
(一)计算机证据说,持此观点是早期电子证据主要从计算机开始出现,再到电子证据主要以计算机为载体而产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的载体已经出现多样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所存在的载体也在不断变化,智能手机、电子设备、储存设备都存在数据形式的信息。并且互联网传输的证据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①。所以不能将电子证据的载体局限于计算机,计算机证据已经不能完整的概括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
(二)数据证据说,持此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等同于数字证据。这种观点的产生也是基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但也具有局限性,如果以后出现具有数字化的内涵却并非电子载体的证据又将如何归类,因此,不能将电子证据定义为某一具体事项,这并不是以发展的角度出发。
(三)电子材料说,何家弘教授、刘品新教授都是持这一观点。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②。刘品新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③。这种观点肯定了电子证据的产生、发展以及在司法应用中以电子设备为载体,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持。这也就弥补了计算机证据说的单一载体与电子数据说没能兼顾发展的角度下定义的缺陷。所以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要以发展的角度去对待,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同樊崇义教授对电子证据概念的观点。樊崇义教授认为子证据所依存的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的做法,都是权宜之计。故而对电子证据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较为妥当,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技术为依托、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所展示出来能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④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的产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所以其特征也有着深深的时代特征。
(一)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进行展现。如电子邮件、电子信息等以纸张打印的方式进行提交,就不再是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形式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电子证据不论是二进制代码或者文字、图片,想要以证据的形式在司法活动中使用,都需要一定的电子设备来展示,电子设备是必不可少的。
(三)电子证据兼备电子信息的特性。首先,电子证据不同于其他证据,其存形式、存在的实效都是具有电子信息的特征。电子证据依靠电子设备而存在,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但对于电子设备上的信息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不论是故意或者无意,电子设备的信息都可以被更改,被更改过的信息其真实性就会受到考验,这样的信息作为证据出现也会影响整个司法活动。同时,被更改的信息也会保存在电子设备或电子平台中,这就体现了电子证据的独特性,对电子信息的更改从其表面上可以造成误认,被更改的记录也会存在于设备或后台程序中,但这些数据具有专业性,非专业人员对此并不能全面深刻的认识。专业的信息技术并不是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考查也提出了引得要求。其次,电子信息的保存也具有实效性,这是所有电子信息所具有的特征,各种电子信息、电子数据在不同的设备中,或同一设备中不同信息种类其实效都是不同的。甚至一设备中的信息出现在它设备中都会出现差异。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变得尤为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不断发展更新展现新特征的电子证据能够做到如同其他证据,有着明确的证据规则、体统专业的认识,这是电子证据发展所必须。
三、电子证据面临的新挑战
(一)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关系是不可忽视的,同时电子证据的正确理解与应用也离不开对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关系的正确理解。
1.电子证据与书证的关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⑤。电子证据与书证之间有着很多的契合部分,电子证据都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以纸质的形式出现,这时作为证据将会成为书证。同样的,电子证据发展出现了电子书证的形式,这就会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困难。但电子证据与书证有着重要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载体不同。书证的载体也不只是纸张,其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竹片、塑料甚至布料等。电子证据与之相比则更加单一,电子证据的主要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形式依附于一定的电子设备。
其次,二者证明力不同。书证不同于电子证据,其原件保存更为容易,也不易被修改,因此真实性更高。较之电子证据就非常的脆弱,一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电子证据其本质还是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其存在于电子设备中很容易受到篡改、破坏,随之电子设备所呈现的内容也会不同,甚至是与事实完全相反。虽然这些修改信息會保留在设备之上,但一般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实现。二是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也很困难,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保存原件即可,电子证据的设备依靠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出现漏洞,证据的采集、传输、保存都会存在苦难。电子证据所依靠的设备需要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一般当事人或司法工作人员无法胜任,并且在取证都结束后还存在保存的问题,不同的设备也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所以,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与专业性就使得其证明力大大受到影响。
第三,依靠的技术不同。书证主要是文字、图画、符号等对案件完整的反应,其表现形式更多的是静态的,或单一的。电子证据则主要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数字或模拟信号在电子设备上反应出来,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也更加生动。
2.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的表现形式,所以很容易将二者混淆。视听资料可以以电子设备所展现出来,但并不能因此将二者对等。试听资料依靠的是录音、录像等,这些资料也可以存在于其他设备中,并且也不需要互联网的传输。从技术层面来讲二者应用的技术也不同,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书证一样,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也不同于电子证据。
书证与视听资料在司法活动中与电子证据的关系较为密切,也容易造成混淆。而与其他的证据形式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也更容易区别判断。
(二)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明确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之后会发现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在司法活动中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解决。
1.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取证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取证手段问题,电子证据在取证时具有脆弱性,不得当的方法会使其受到损害,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以及专业性要求在取证时要有专业人员操作。二是判断真实性问题,在取證时判断证据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会破坏真实性都是需要解决的。
2.电子证据保全问题。保全是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有效方法。而对电子证据保全不仅需要专业人员还需要专业设备的支持。
3.司法工作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问题。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的是它还兼备了高科技性,这就引发了另外的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是参差不齐的。如年龄问题,相对于年长者,年轻的个工作人员更能接受与了解这些高科技设备,但对于司法工作年轻人经验却不着不足。其二,专业不同,术业有专攻,对于电子证据的应用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了解程度远远达不到专业的技术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司法领域了解不全面,这就出现了在司法工作中遇到高科技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解决,电子证据的应用较之其他证据来讲也更加困难。甚至还会出现两个领域之间无法对接的问题。
4.电子证据载体的配置问题。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不同的设备也会导致证据的破坏,所以对电子证据设备的配置、更新、维护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是电子证据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
电子证据除了以上的问题,未来可能还有更多挑战需要我们去迎接。电子证据的发展是势不可挡的,而对其今后也是全方位的、专业化的发展。
[注释]
①皮勇.电子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②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③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J].法商研究,2002(4).
④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J].苏州大学学报,2016(2).
⑤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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