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7 阅读数:479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与经济方式获得进步,劳动关系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于是,法律方面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具有相对全新的挑战,且劳动关系也拥有特殊的属性。现在,我将对其作以下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69-01
作者简介:张步胜(1982-),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本科,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合同法。
进一步维护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关键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可在劳动法视野下所实施的对应活动以及关系认定受各种因素的进一步影响。通常来说,经济因素进一步影响了国内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存在大量问题。随着关系认定的不明确,间接增加了认定难度,从而对劳动者权益产生了影响[1]。于是应该进一步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以更好地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维护,提升劳动法律。
一、劳动法视野下从属关系决定挑战性
(一)从属性很难界定相呼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由不同的社会阶层以及社会形式构成的,每个社会组织的从属性不完全相同,于是应该进一步保护不同特性的从属关系的利益。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但要有被组织者以及组织者的劳动从属关系,而且要有劳动从属性,于是国家的法律就应该进一步制约劳动利益保障。由于在雇佣关系中有不一样的利益倾向,于是组成的劳动关系的优势平等,劳动法需要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并且秉持公平公正的准则来限制合同双方的主体活动。
(二)法律以及从属关系
关于调控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重点从不一样的劳动从属关系性质的阶段入手。在证实从属关系的时候,应该证实劳动双方是不是有真实的劳动行为,假如没有就不可以把其界定为从属关系。针对欠缺公平的劳动关系,双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界定系统,经过劳动法来约束知识[2]。关于特殊劳动关系里面的劳动双方,因为所处的关系有所区别,仅仅经过劳动调控进一步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利用从属性进一步探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里面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根基就是劳动法,全部的行为都应该确保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在明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关系的从属特征进行划分。比如,目前劳动中广泛存在的农业雇佣与季节性工作等非典型关系,让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划定的时候就没有非常明确的参考依据。
二、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措施
(一)经过明确劳动关系的含义对劳动关系认识进行规范
劳动关系的含义有利于进一步界定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把从属性的劳动合同当作基础,而且要全面思考劳动关系的动态性质,继而按照不同的情况有选择性地使用[3]。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方式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认定,于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认定中应该使用开放弹性化的措施,让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更加具有现代性以及科学性。
(二)劳动关系认定应该和市场变化的雇佣关系法则相顺应
伴随着社会大生产以及劳动的持续发展变化,慢慢形成了劳动关系,最开始的劳动关系重点是雇佣形式。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国内的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唯有在法律条文中对这种雇佣模式进行明确规定,才可以让雇佣关系朝着合法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认定的时候,重点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三)采用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认识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要以劳动法当作基础,而劳动法又是依据从属性进行认定的,于是它们之间互相影响,在认定关系的时候也需要对其他关系进行评价。如今,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的劳动关系模式逐渐变得多样化,于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愈来愈困难,大多数时候产生很难界定的局面。于是,为了进一步改变现状,应该采用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对标准进行界定,这样可以让劳动法在现实工作中加快对周期的调整,进而更好地处理新型社会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4]。另外,在立法工作中,还应该对劳动关系进行持续完善,确保法律依据,进而更好地处理实际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最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创建。
三、结语
总而言之,明确劳动关系以后,应该按照实际情况以及复杂的雇佣关系,把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当作劳动关系的明确依据,并且将保障性的界定标准结合起来,合理、科学的划分非典型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以及劳动组织关系,对程度不一致的权益保障对策进行制定,对责任标准进行划分,与时俱进,以在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进行合理界定的时候,准确立法,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蔡貢.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6(9).
[2]梁力.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8).
[3]朱欣.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探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7(12).
[4]宋百海.基于劳动法视域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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